原告武汉怡心********(以下简称怡心物业)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心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怡心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向原告怡心物业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2747.78元;2.被告李**向原告怡心物业支付违约金1465.16元(以欠缴物业费12747.7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止);3.被告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怡心物业自2014年与案外人武汉商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院资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怡心物业为武汉商院教职工宿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1c6地块)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收费为1.35元/月/平方米被告李**系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职工宿舍**栋**单元**室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1.15平方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被告...(本文书还有4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