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织厂)与被告陆**、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孟*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6,6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0月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运送布匹,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此后原告陆**原告交付布料,被告部分支付货款。截至目前被告共计欠负原告货款共计116,6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陆**辩称,被告陆**与原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从被告处采购了相关的货物,双方...(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