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邹**、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湘江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及被告平安财保湘江新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父亲谭展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421,968.2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平安财保湘江新区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邹**辩称:一、被告邹**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被告邹**系正常驾驶,其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无任何违规操作,也无任何过错,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亦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被告邹**在被告平安财保湘江新区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案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湘江新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平安财保湘江新区支公司辩称:一、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刘*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二、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后二被告分文未付”与事情不符。事故发生后,被告平安财保湘江...(本文书还有4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