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费用44,2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原告通过李*找到被告为自己名下12辆大货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并通过李*给付被告保险金76,476.56元。原告拿到保单后,发现所谓的保险公司是中禛交通运输(辽宁)有限公司,所谓的保单也是“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故在2022年1月与原告联系,并在2022年2月2日解除“互助统筹”,经核算,被告应该退还原告费用44,220元。后原告通过李*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以各种理由迟延答复,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系个人,与原告没有运输法律关系,原告认可委托被告进行投保,故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与案外人中禛交通运输(辽宁)有限公...(本文书还有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