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1.一审认定的事实“原、被告并不认识,被告虽然没有向原告直接提出借贷意思表示”与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陈述的“原告与被告是通过朋友介绍的熟人、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明显不一致,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的描述与一审证人李*、吴*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为虚假陈述2.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意思合意经中间人(李*、吴*)介绍而达成,无事实依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意思合意经证人李*、吴*介绍达成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及李*、吴*既没有向一审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有向李*、吴*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李*、吴*向被上诉人传达了上诉人的借款意思表...(本文书还有4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