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梁*、某某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经营*、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为缺席审理故。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某经营*、梁*赔偿516161.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梁*、某某经营*承担。
某**辩称,一、被保险车辆(牌号:粤j1××**)在我司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交强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己垫付),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答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答辩人的损失,答辩人需要核实肇事车辆的行驶资格及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后,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4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