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市金********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肖**、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公*公司的公*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960212.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长支付理赔款的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加付50%罚息,从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为7068.75元;以1639787.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加付50%罚息,从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2020年1月18日为69971.12元;以4960212.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加付50%罚息,从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0日的利息及罚息为742275.09元;三项暂合计为8193...(本文书还有18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