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贾**、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人保财险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24年2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后审判员于2024年3月22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请:1.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218531.18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2.判令被告贾**按6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陈**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本文书还有4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