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代若臣,被告某某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其丈夫周**于2020年3月20日在某某财险公司购买了一年期水滴百万医疗险,受益人为原告。2021年3月20日继续购买了该份医疗险。原告于2020年8月首次申请理赔,成功获得892.16元理赔金。之后于2021年4月3日申请理赔,某某财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违反健康告知义务,不属于投保人群。原告认为,原告方并未隐瞒,在第一次申请理赔时就已提供了过往的病历资料,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向原告支付了理赔金,且第二次也投保成功。另外,本次申请理赔的疾病与拒赔通知单上的疾病完全不相关。为此,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第一、二期保...(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