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大*********与被申请人江苏银行**********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市大*********称,江苏银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贵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一案,异议人于2018年10月20日收到贵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特****号民事裁定。异议人根据法律规定,现就本案裁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驳回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具体理由如下:一、原裁定可能无法执行应当予以撤销。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内容,“判决要考虑能否执行,无法执行的案件不是合格的案件……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一个整体,无法执行的案件损害的也是法院的形象和权威”。本案中,异议人已提出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主张处置的股票已超大富科技总股份的1%,根据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无法处置全部涉案质押物。原审合议庭在原裁定中指出本案的处理并未对异议人名下股票进行实质处分,故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需遵照的情形。但我方认为根据前述会议的精神,法院的裁判不应当不考虑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的情况,原审合议庭的上述认定恰恰违反了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5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