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赵*,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9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9月2日按月利率2%计算)196333.3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9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8日按月利率2%计算)364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89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39932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