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金峰********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金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施工合同所涉安全生产费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是不可竞争费用。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不支付该费用,系认定事实错误。“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其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建设部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在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首次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该费用主要用于建设工地的安全措施费和环境保护等开支,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以及绿色施工保护环境。它和税金、规费等一样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双方当事人不得放弃或者拒绝支付该费用。如果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放弃...(本文书还有2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