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卫**、刘**、第三人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韩*,被告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告刘**,第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立即退还原告人民币680万元;2、判令被告方立即赔偿原告资金占用费暂计1523200元(以6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暂算至2020年7月2日);3、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其他各项投入及可得利益损失暂计1200万元(以司法评估审计金额为准);4、判令两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废钢、渣钢加工处理再生金属资源冶炼技术世家,其团队掌握了再生金属资源冶炼建厂、生产、管理全流程技术,在全国民营再生金属冶炼行业技术领先,远近闻名。2017年12月,原告在被告方的邀请下,在安阳县,与被告方合作投资发起设立安阳市湘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废钢、渣钢加工处理;生产销售:次氧化锌、氧化锌、除尘灰、铁精粉、还原铁粉、水*、再生锌、灰泥、锌焙砂;销售:铜、铅。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原告袁**占股51%,被告卫**占股39%,被告刘**占股10%。几经变更后,原告袁**占股20%,被告卫**占股35%,被告刘**占股10%,第三人赵**占股35%。先是原告袁**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卫**任该公司监事,后*第三人赵**继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原告袁**与被告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预计一号生产线及二号生产线全部投入资金为4000万...(本文书还有6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