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平市社********与被告林**、李**、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平市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共151445.24元及利息17394.42元。(以151445.2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共956天。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行计算);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5日,被告林**驾驶粤jj××××号轿车在水口奔达集团门口与开平奔达兴富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张燕霞(身份证号:440783198504××××)发生碰撞,造成张燕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开平市公...(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