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业之峰诺******************(以下简称业之峰第二分公司)、业之峰诺******************(以下简称业之峰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判决业之峰第二分公司退回肖**阳台点位2处的收费款582元;2.(因阳台点位错误,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判令业之峰第二分公司赔付肖**116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至实际给付日止);3.(因业之峰第二分公司将儿童房门口地砖范围施工错误并拒绝按要求整改)判令业之峰第二分公司赔付肖**3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至实际给付日止);4.判令业之峰第二分公司支付优惠返款利息205.62元(以10951.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11月9日);5.判令业之峰第二分公司支付地砖损失50.76元应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赔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日;6.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业之峰第二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业之峰第二分公司提供的《肖**先生家装设计方案(施工图)》强弱电施工图,阳台处的插座应为距地1000mm高,但最终现场将该插座施工至距地约380mm,该插座被错误施工至阳台书架柜体内,一是高度严重降低,二是每次使用需要打开阳台书架的柜体门,三是如果要使用该插座,书架内部一定空间将无法摆放图书,影响书架使用功能。该处错误并非...(本文书还有6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