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刘**与被告中国人寿***********************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立即支付原告刘**、原告刘**、原告刘**保险赔偿金200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死者刘*庆生前系山东大正医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山东大正医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为包括死者刘*庆在内的员工在被告处投保有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