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重庆申易*********(以下简称申易房地产公司)、重庆泰润********(以下简称泰润劳务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申易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吕*、被告泰润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于解除合同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81624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lpr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30568元;3、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被告申易房地产公司开发的xxxxx·广场项目x-x-xx-x、x-x-xx-x号物业,于2020年8月9日签订《协议书》,原告购买案涉房屋选择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总价款481624元。原告支付被告申易房地产公司购房总额由被告泰润劳务公司与被告申易房地产公司结算工程款时代原告支付。结算后,被告申易房地产公司应向原告出具收到相应购房款的依据及开具购房发票,并未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宜。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损失,望判如所请。
被告申易房地产公司辩称:签订协议书是属实的,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给原告代卖以物抵债的房屋...(本文书还有5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