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珠海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4)粤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某乙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某甲公司支付的50388元为技术服务费,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付清技术服务费,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55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错误判决。《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付清了合同款项,其中于2021年11月2日支付69000元,于2021年12月10日支付50388元,2023年2月19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约定某甲公司应付的技术服务费少5000元,因此2023年3月2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以106000元结清了合同款项。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共计225388元,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23万元相差4612元,符合上述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少5000元”的约定,因此,某甲公司根本不存在所谓欠付款项的情况。某甲公司支付的50388元为技术服务费,并非为某乙公司在一审提供《补充协议》中的误工费,某甲公司对《补充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法确认,该协议并没有履行。误工费属于劳务费,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为3%,某乙公司提供的金额为50388元发票显示税率为9%,不符合劳务费相关的发票税率,并且发票中“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显示名称为“工程款”而不...(本文书还有6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