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上诉人保**(以下简称保**)因与被上诉人龚**1、龚**2、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龚**1、龚**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王**经合法传唤未能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保**赔偿龚**1、龚**2因其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917425元(计算方法:改判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60%的赔偿,涉及金*为5991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已经照顾死者方,赔偿比例再上调对保**不公平;2.一审判决保**承担诉讼费没...(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