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吕**、某某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417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3日9时57分,被告吕**驾驶车牌号为苏j×××**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在滨海县(烟沪线)与陈**骑(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陈**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吕**未到庭应诉,亦未提...(本文书还有2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