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花**、河南恒超******(以下简称恒超实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花**与他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汽车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关系的卖方是恒超实业还是王*,以及王*以其个人账户接受贷款及偿还贷款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2016年底,恒超实业大股东*******(系花**的岳父)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为解决他们与案外人白某理的债务纠纷,决定用恒超实业名下的奔驰车(车牌号豫am××**)作为担保到微贷网平台贷款,用于偿还二人欠款。经**,微贷网平台要求必须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账户作为收款、还款的账号。于*,*******、徐某指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具体办理此事。期间,王*代表恒超实业与微贷网平台签订了借款...(本文书还有2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