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利息每月3000元。后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仍然是一分五。以上,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间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利息305000元。2024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再次算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1张,该《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清偿该笔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陈**辩称,陈**分别于2016年3月15日借款20万元、...(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