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薛*,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中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37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薛*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某某****************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原告需举证证实本次事故符合理赔条件,无法定、合同约定免赔及拒赔情形.我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3、我司还需核实涉案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证件,查看有无免赔及拒赔情形。4.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法定项目不予承担。当事人...(本文书还有2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