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国*******与被告某保险股******************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15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本次事故是车辆自燃所致,系由于车辆加装的空调线束发生电气故障导致,属于保险免赔事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22年2月22日,案外人宁*某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其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本文书还有2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