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00元、利息7902元(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6500元;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2023年4月1日,即1402元),以上暂计314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邮寄送达费。
原告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00元、利息65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合计3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3年因被告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3月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30000元。2016年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9000元。2017...(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