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2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签订2022年圳中银上普循借字……号《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向被告深圳市某*****提供借款额度4490000元,使用期限从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在额度使用限期内,借款人可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循环使用该额度。额度项下的借款用途限定为被告深圳市某*****日常生产经营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单笔借款期限的起算日为该笔借款实际放款日,到期日为额度到期日。2.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合同生效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重新定价一次。就每笔提款而言,首期(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浮动周*届满之日)利率为截至该浮动周*首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6基点,重新定价日的贷款利率按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本文书还有2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