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南京苏林********(以下简称苏林公司)、张*、张*、天台晓合************(以下简称晓合云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苏林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浙102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苏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林公司、张*、张*、晓合云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本文书还有1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