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1、李**2与被告湖南泰和********(以下简称:泰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1及原告李**、李**1、李**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泰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1、李**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赔偿三原告损失共计344274.38元,包括医疗费30200元、营养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300元、残疾赔偿金44417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护理费105597.78元、误工费36383元、司法鉴定费11400元、交通费5000元,总计765054.18元,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344274.38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何某于2019年7月16日经门诊检查以“帕金森病”为诊断两次入住被告处治疗,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在对何某的诊疗过程中,术前评估及准备不完善,存在过错,以上过错与何某术后出现脑出血意识障碍、肢体瘫痪有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则鉴定何某人体损伤构成二级伤残。何某因病于2020年12月29日死亡,继承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泰和医院辩称:1.关于事实部分,原告诉称的被告存在的部分过错(特别是...(本文书还有5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