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三、四、五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蓝**,山东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某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张**、青岛某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刘*、某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某甲公司、某丁公司、刘*、某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及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张**对被告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刘*对张**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青岛某某********、某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对某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被告张**(乙方)与戴**(甲方)签订《框架协议》,协议约定戴**将其实际拥有的某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他公司股权、资产等一宗转让,转让对价为人...(本文书还有5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