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甘**、魏*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2)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北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2)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述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发布的内容系自身入住体验,不存在侮辱、xx上诉人名誉权的言论,该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系经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合法成立的具有母婴护理资格的企业,母婴护理行业隶属于家政服务行业,在被上诉人入住上诉人经营的月子会所时...(本文书还有13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