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佛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4)粤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佛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予以改判减少被扶养人生活费70191.4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的规定,王**的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从法理角度考察,在人身损害赔偿采定型化赔偿模式下,受害人的个人收入是既定的,除其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