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罗*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80000元、利息16300.19元、罚息0元、复利33.62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7月4日,从2024年7月5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2调整);2、判令被告罗**原告支付律师费39853.35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罗...(本文书还有2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