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市远*******(以下简称远方物业公司)与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方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并支付原告租金580000元(包括2022年至2023年2月1日期间尚欠租金80000元及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按合同约定年租金500000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或占用费;2024年2月1日之后租金或占用费另行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原告通过招投标取得位于澛港新区中区弋江服务中心附楼一至**层建筑面积为2442.96平方米房屋的承租权;2019年11月20日,原告将上述房屋**楼约1321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超市,双方约定年...(本文书还有2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