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瑞荣********(以下简称瑞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11月2日,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惠劳人仲案字第248号仲裁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被上诉人在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3申请人考勤表与证据4中停发工资证明所加盖公章均不是上诉人公司的公章,而且上诉人从未给被上诉人出具过该系列证明,经过调取资料,上述证明均系被上诉人处理自己交通事...(本文书还有2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