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3491.4元,透支利息67246.81元,违约金35357.58元,其他费用4007.14元,合计270102.93元(数据暂计至2021年3月2日,此后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在被告陈*的申请下,原告经审查被告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后,向被告核发了账号*******,发卡后被...(本文书还有1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