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上海舜覃*******、第三人北京卓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舜覃*******、第三人北京卓远**********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差额211,637元;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补贴165,000.06元;3.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垫付的被告员工的社保和个税109,126.4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20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销售,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0元,补贴9,166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因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辞职。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仅支付了202...(本文书还有4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