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万泉*********(以下简称万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被上诉人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钟**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阶段全部案件受理费由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万泉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涉案地点是在万泉公司的注册地址的门口,万泉公司的车辆和司机均有合法的资格和证照,万泉公司车辆的作业是正规且合法的,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反,钟**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明知万泉公司车辆处在正常作业状态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行打开车门进而导致自...(本文书还有3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