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擎泽********与被告中华联合***************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合计160,842.48元,包括残疾赔偿金75,000元(按照保险限额150万元×伤残赔付比例5%)、医疗费71,506.48元、误工费10,336元[当地最低月工资2,280元/30天×(丧失工作能力天数141天-5天)]、住院补贴4,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原告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每人伤亡限额150万元,医疗限额15万元,雇员清单包含余德水。2021年7月22日,余德水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诊断为“前臂开放性伤口”,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用71,506.48元。余德水于2021年10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并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与余德水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余德水合计160,842.84元(包括原告已垫付医疗费)。原告于2022年10月23日赔付完毕。原告理赔未果,遂起诉...(本文书还有5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