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39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日起以拖欠租金为本金按每月2%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日利息为333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1270元、诉讼费1873.6元、保函费1000元,合共12143.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由于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商讨租赁原告挖掘机,经过了解原告发现由于被告在行业经常不按时按额交付租金致信誉不良,遂与被告商定租赁挖掘机月租金为60000元,30天为一个月,每满一个月两天内结算一次,逾期利息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工作时间为一个月(30天)起步,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原告与被告...(本文书还有3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