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谢**、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谢**,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142395.7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一、保险人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证明事发时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其车辆经年检合格,否则被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原告向鉴定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及影像学片等证据,未经被告保险公司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各项鉴定结论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并且庭前已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三、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涉及到鉴定事项的,应以最终确认的鉴定意见为准,其他意见如下:1、医疗费应提供病历资料,被告保...(本文书还有3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