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宝************与被告刘**、上海豫鹰*********(以下或简称豫鹰公司)修理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刘**支付价款共计73,796.25元(车辆维修费61,400元、路政损失费4,100元、施救费8,000元。案件诉讼费296.25元),并支付按照以61,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2、豫鹰公司对被告刘**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刘**所有的车牌号为沪d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受损,遂委托原告进行修理并由原告代为支付车辆施救费和路政损失。双方约定,具...(本文书还有4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