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新疆中豪*********(以下简称中豪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中豪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9,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期间利息5596元(自2020年10月12日暂算到2022年2月11日109,300元×3.2‰×16个月=5596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自2022年2月12日按月息3.2‰计算至付款之日;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14,896元)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20年5月口头订立劳务合同,由原告带领劳务人员给被告在博乐市九公里食品加工厂提供劳务。劳务提供完毕由被告工地项*负责人进行对账确认,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用,剩余劳务费109,3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疆中豪*********辩称,...(本文书还有4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