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刘**、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应当对载货平台坠落事故中自身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比例划分存在较大问题。某甲公司过错包括以下:(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未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载货平台,认定错误。上诉人刘**对杨*美进行培训的前提是某甲公司对刘**进行过相应平台使用培训。载货平台属于某甲公司,其应当对进驻租户进行平台使用培训及安全警示。上诉人于2020年7月1日进入园区,某甲公司从未对上诉人进行过任何载货平台的使用培训。案涉载货平台照片上显示的各种安全提示,是某甲公司在第三人杨*美受伤后才张贴。(二)升降平台存在与楼面间隙过大、与楼面有三至五厘米高**、无护栏等问题,明显不符合正常工作使用需求,是某甲公司制造并放任该风险。某甲公司疏于载货平台维护,不解决、放任...(本文书还有5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