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景**因与被上诉人景**、景**、景**(简称景**等三人)及原审第三人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景**等三人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景**等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之父景维先于1996年去世后,常x珍一直由景**赡养,景**等三人未付过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基于景**赡养常x珍多年的事实,常x珍将涉案房屋赠与景**,该赠与是常x珍真实意思。2019年常x珍多次在景**等三人及景**在场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房屋不能卖,留给景**。一审中,常x珍亦向法官表示赠与系其真实意愿。涉案赠与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常x珍有权处分个人财产,使用景维先的工龄的财产价值可以另案处理。
景**等三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景**的上诉请求,工龄计算与本案无关,有关的话更能证明合同无效。实际上,之前已经签订协议由...(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