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吴*、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某**自愿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补偿款97,596.52元(平方差补偿662,885.83-购房成本394,178.13-平方差购房成本165,008.38-入户水电煤表维修费成本6,102.7)。庭审结束后,上诉人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支付被上诉人房屋补偿款150,489.87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表现在:1.对系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简称**室)购房款复利计算错误,应为1.96倍计359,723.5元;2.实际购房成本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实际支出价格为准,而非结算单,并计算其他入户支出;3.两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面积差额38.37平方米对应的购房成本及利息。上诉人用婚前财产支付初始购房款,现又要按照...(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