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业公司称,2018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林**、汪**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路桥支行)订立了一份编号为2018分期12070151-17017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林**以其申办的卡号为×××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申请的分期金额为4536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申请该项业务尚需分期支付手续费4082.4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支资金及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若工行路桥支行连续2期无法全...(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