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谭**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一、判令财保云梦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28540元、施救费15000元共计243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财保云梦支公司承担。诉讼期间,谭**另行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财保云梦支公司承担评估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日,谭**以开元公司所有鄂aj××××号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财保云梦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28540元)、车上人员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附加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并约定第一受益人为谭**。2018年6月1日10时许,马才俊驾驶鄂aj××××号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时翻车,致使车辆翻下河中完全受损。事故发生后,谭**及时报警并向财保云梦支公司报案。2018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