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与被告先**、被告张**、被告白**、被告石河子恒*************(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白**,被告恒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先**、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柴**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689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4970元(176898元×6.55%÷12个月×88个月,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送达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81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9260.71元(80818元×6.55%÷12个月×89个月,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22年4月17日);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春天,原告开始向被...(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