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嘉峪关市**********(以下简称滴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嘉峪关水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文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滴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被上诉人水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滴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提交的照片、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实案涉商铺内的暖气设备存在问题,况*一审法官组织了供暖公司员工、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对暖气进行了勘验,勘验的结果为:案涉商铺**楼暖气设备存在问题,对供暖设备连续三天排气放水的情况下**室外温度为3度时**室内温度仅为7度**室内外温度仅相差4度该测量结果也可以证实案涉商铺在冬季无法使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需保证出租房屋的水、电、暖等设备完好且能够正常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双方亦约定了违约金在勘验结论明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反而认定上述人存在违约行为,显然避重就轻2.上诉人于2017年第一个采暖季得知暖气无法使用,第一时间联系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派了供暖公司员工对暖气进行了检查,其在明知暖气无法使用的事实情况下从未对暖气进行过维修此后,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商量赔偿事宜,被上诉人多次踢皮球,导致事情持续拖延因暖气不热无法正常使用,故上诉人再未交纳暖气费,况*未交暖气费与暖气本身存在问题不能混为一谈3.对于物业费的问题,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需提供监控、门岗执勤,巡视等服务,但其并未提供上述服务,导致上诉人承租的商铺在冬季物品被盗窃,该事实也可以证实案涉商铺暖气存在问题,导致商铺冬季无法正常经营使用根据物业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单位应该对业主的财产安全有监督保证的责任,一审法院未对物业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4.案涉商铺内暖气设备存在问题,被上诉人不仅未尽到维修暖气设备的...(本文书还有8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