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被告广东旭宏********(以下简称旭宏公司)、广东腾越********(以下简称腾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吴**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吴**在二审判决后前往旭宏公司查账,发现另一份《分包工程结算余额申请审批表》及《贺*碧桂园项目1#-5#楼外墙涂料工程结算计算表》《贺*碧桂园项目1#-5#楼外墙保温》。上述审批表支付情况明细记载内容与张*提交的审批表完全一样,吴**本人在分包单位意见处签名,且张*提交的审批表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吴**发现的审批表及另外两份明细计算表的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月23日。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张*与吴**均认可吴**已向张*支付工程款285200元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关于劳务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应当作出限缩性的理解,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和劳务...(本文书还有964字未显示)